2015年2月23日

塞尔维亚采矿投资者指南,在采矿开采项目中公开辩论的重要性

在第41条中,在两个广泛而不是精确定义的案件中设想了公开辩论的强制组织(如果“法律规定”或法律“规范公众的问题特别感兴趣的“)。

我们没有担任该问题的问题,估计正在受到监管的问题“对公众特别有趣”,即谁确定了法律草案“某些问题的监管大幅改变”吗?正式地,设想法律推荐人提出,而主管委员会决定。因此,基本上,法律支持本人根据某些标准评估是否符合规定的两个条件。事实上,他甚至不需要用现有的解决方案考虑这一点。在议事规则的最新修正案中,试图消除这些困境,但某些不准确仍然存在。

空间问题与公开辩论的“可能性”相关联,只在编制法律的情况下,而不是在章程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提醒一下,在某些领域,章程规范公众更感兴趣的问题,即,它们具有更大,更特殊的公众关注(案例“黄曲霉毒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点)。这也得到了观察到的实践,特别是在某些领域的事实中,这也是由于需要加快与欧盟法规的国家法规调整,但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些基本问题受到监管法律措辞,以及其他一切(通常是某些主题的最复杂的部分)被章程留下来监管。

在我们的实践中,试图代表“公众辩论”作为公众的参与,这是缩小这一概念的内容。因此,公众的参与不能缩小到“公开辩论”,或者之后的“公共听证会”之后。公众的参与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各种活动,并建立了与公众的伙伴关系。它可能最好尽可能持续地申请奥胡斯公约的相关规定,尽管在某些部门地区实际普遍地普遍地普遍地普遍存在,可以作为解释“公众参与”的概念感的路标。这尤其是在所有可能性开放的程序的早期阶段,尤其是“公共当局”在阶段的早期阶段“。

按照现有的规范解决方案,当地自治代表的参与制定和通过国家条例仍然只是一个“可能性”,而且没有。这种国家的琐事与Respert对某些权力转移到当地自治单位或其他义务和权利的法律尤其可见。

当局(水平和垂直)的活动协调部分左张于当局官员的评估,其能力成为公众的重要部分有严重理由不相信(主要考虑其政治所提名的方式派对)。有关这些问题的现行法规主要是在一般规范的水平,其中可以识别出几个点的竞争力重叠。在提到探索勘探许可证的活动的情况下,即允许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现有协调系统的不一致明显表现出来,特别是在涉及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时。

实体责任问题开展了提到探索和开发的活动值得特别和更详细的分析。The obligations regarding the recovery, i.e. remediation of locations are governed by various regulations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n Mining and Geological Exploration, regulations within the field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etc.), but the practice shows significant problems 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norms).

经济代表参与的可能性在制定和采用条例的过程中也可以被视为有限,这些国家的所有后果均携带。这令人难以置信,根据政府议事规则的现有规定,法规的促进者没有义务获得商业部门(或经济协会)的意见,至少对于某些类型的法规。在一点奇异的方式,这种情况“黄曲霉毒素”说明了现有制度中的各种缺陷,以便根据欧盟规定带来国家法规,与有兴趣的实体缺乏磋商,无论各政府代表(前者及现在)试图解释这一点。

程序的透明度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关于与欧盟规定的国家法规符合条例的信息的可证实问题也仍然开放,也包括符合性的表格。公众关注并有兴趣了解当局在某些国家监管是否符合有关欧盟规定的情况下,当局如何以及在哪些基础上进行评估。在这方面的先前做法并不令人满意,2013 - 2016年监管改革战略的提案不含有与本问题有关的单独部分。